奇力新違反證交法,處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處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證券代號2456)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06年7月26日

二、受裁罰對象: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06年1月23日董事會通過擬間接轉受讓荷蘭商FERROXCUBE INTERNATIONAL HOLDING B.V.、香港FERROXCUBE HONG KONG LIMITED暨大陸地區飛磁電子材料(東莞)有限公司之股權案,其投資金額超過該公司行為時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限額,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應依所定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之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7款及第179條規定,對該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處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