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樂士重編財務報告(更正)
日 期:2016年12月08日
公司名稱:樂士 (1529)
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樂士所報104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須於文到20日內辦理。
發言人:陳溪圳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5/12/08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4年度財務報告。
3.發生緣由: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47251號函,本公司
所報104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須於文到20日內辦理。
本公司104年第1季向Aircom Pacific Inc.公司(下稱Aircom)購買設備帳列預付設備
款新台幣23,918千元,查本公司與Aircom簽訂之合約並未記載共同開發內容,
亦無其它資料佐證貴公司有與Aircom共同開發之情事,嗣於104年底將預付設備款
轉列為研發費用,核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研究發展費用相關規定不符。
另該筆預付款未有對該等商品辦理交貨與驗收,且未來是否能經營該等業務存有疑慮,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評估認列相關減損損失。
請確實評估其影響金額是否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應行重編標準,如達重編標準,
請洽會計師查核(核閱)後重行公告申報,如未達重編標準,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財務報告更(補)正專區進行更補正作業。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5/12/28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依相關之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並依
相關法令,辦理應辦之事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