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樂士重編財務報告(更正)

日 期:2016年12月08日

公司名稱:樂士 (1529)

主 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樂士所報104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須於文到20日內辦理。

發言人:陳溪圳

說 明:

1.事實發生日:105/12/08

2.更正且重編之財務報告年季:104年度財務報告。

3.發生緣由: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12月7日金管證審字第1050047251號函,本公司

所報104年度財務報告乙案,核有影響財務報告允當表達之情事,須於文到20日內辦理。

本公司104年第1季向Aircom Pacific Inc.公司(下稱Aircom)購買設備帳列預付設備

款新台幣23,918千元,查本公司與Aircom簽訂之合約並未記載共同開發內容,

亦無其它資料佐證貴公司有與Aircom共同開發之情事,嗣於104年底將預付設備款

轉列為研發費用,核與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研究發展費用相關規定不符。

另該筆預付款未有對該等商品辦理交貨與驗收,且未來是否能經營該等業務存有疑慮,

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規定評估認列相關減損損失。

請確實評估其影響金額是否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應行重編標準,如達重編標準,

請洽會計師查核(核閱)後重行公告申報,如未達重編標準,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

財務報告更(補)正專區進行更補正作業。

4.主管機關限定更正之日期:105/12/28

5.與前次公告財務報告之主要差異:不適用。

6.因應措施:本公司將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來函,依相關之國際會計準則評估,並依

相關法令,辦理應辦之事項。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