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被控違證交法,盈正前董座不起訴

【時報-台北電】股票上櫃公司「盈正豫順電子」前任董事長陳友安等多名公司高層,被控透過圈購自家股票,藉此獲利數千萬元,另在獲悉外商要求暫停出貨等重大消息後出脫持股規避損失。台北地檢署調查,發行公司董監事等人不得圈購自家股票是券商自律規定,無涉刑事犯罪,外商要求暫停出貨尚非屬重大營收消息,今處分陳等14人不起訴。

盈正豫順在2010年9月上櫃交易,以每股185元承銷價上櫃,開盤曾暴漲至500元,之後一度下跌,引發投資人高度關注。

檢方接獲檢舉,指盈正公司在2010年8月接獲德國太陽能電力轉換器(PV Inverter)客戶通知,以歐洲市場景氣不佳為由,要求盈正暫停出貨,導致盈正9月營收短少9000萬元。

檢舉指稱,當時的董事長陳友安、巿場開發部經理等多名公司高層主管人,在此一重大利空消息公布之前,先行出脫持股逾500多張,之後盈正股價由500多元下跌至200多元,陳友安等人因此規避損失1億多元,涉嫌違反證交法。

檢調深入追查發現,陳友安與現任董事長許文等多名高層,在當年盈正股票準備上櫃之際,透過人頭向承銷商圈購自家股票,違反相關證券交易規定。

檢察官調查認為,當年德國廠商要求盈正暫停出貨,而非取消訂單,盈正除積極催促該廠開放出貨,也同時尋找其他買家,該暫停出貨請求就盈正營運面而言,僅屬其中一環,非屬重大營收訊息,認定陳友安等人並未違反證交法。

此外,陳友安等人坦承透過人頭圈購自家股票,遭查辦後也將獲利主動繳交給檢方;但檢察官認為,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規定,僅約束承銷商不得讓發行公司董監事等高層參與自家股票詢價圈購,屬圈商內部自律規定,陳友安等人有繳交股款,未造成盈正損害,也未涉刑事犯罪。(新聞來源:中時即時 蕭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