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24年08月30日公司名稱:家登(3680)主 旨:家登與「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智財案件二審判決宣判發言人:沈恩年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上訴人: 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 「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Bertrand Loy先生」、「台灣英特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謝俊安先生」、「美商英特格有限公司(Entegris Asia LLC)」、「新加坡商英特格技術研發股份有限公司(EntegrisSingapore Pte. Ltd.)」、荷蘭商英特格國際控股有限公司(Entegris InternationalHoldings Ⅷ B.V.)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民專上字第17號4.事實發生日:113/08/30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專利權(中華民國發明第I238804號)遭「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Inc.)」等七人,未經授權而侵害本公司專利權致生本公司之損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損害
日 期:2024年08月29日公司名稱:家登(3680)主 旨:家登召開法人說明會相關資訊發言人:沈恩年說 明: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事實發生日:113/09/02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3/09/02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茹曦酒店(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100號2F)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家登精密工業2024年下半年法人說明會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日 期:2024年05月15日公司名稱:家登(3680)主 旨: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害專利請求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訴訟」,我司於5月15日收訖訴狀繕本,知悉本案。發言人:沈恩年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被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民補字第96號。4.事實發生日:113/05/1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以我司未經授權製造「300 Diffuser FOUP」前開式晶圓傳送盒,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830642號發明專利,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請求我司賠償新台幣3000萬元等。我司於113年5月15日收訖起訴狀繕本,知悉本案。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處理本案,以維護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衡酌本案起訴金額及訴狀所載理由,我司
日 期:2024年05月02日公司名稱:家登(3680)主 旨: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原於112年9月以我司為被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案」,惟原告逕具狀向該法院撤回起訴,終結本案。發言人:沈恩年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被告: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113年度民專字第8號。4.事實發生日:113/05/02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美國安堤格里斯公司(Entegris, Inc.)以我司未經授權製造「300 Diffuser FOUP」前開式晶圓傳送盒,侵害其中華民國發明第I606534號或I515159號發明專利,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慧財產法庭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案。案經智慧財產法庭審理中,惟原告公司於113年4月29日具狀向該法院撤回起訴,我司於113年5月2日經委任之律師事務所通知,本案終結。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繼續委請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處理後續。7.對公司財務業
日 期:2024年03月25日公司名稱:家登(3680)主 旨:代子公司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處分土地不動產相關事宜。發言人:沈恩年說 明: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彰化縣花壇鄉669地號土地不動產。2.事實發生日:113/3/25~113/3/253.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土地面積:7,702.06平方公尺(2,329.87坪)。交易總金額:新台幣152,965,588元。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家登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公司之關係:碩頂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母公司。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降低交易成本及風險,並快速充實營運資金。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及其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免予揭露。前次移轉日期:109/05/13前次移轉金額:新台幣1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