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成交金額不含盤後定價、零股、鉅額、拍賣及標購
安泰銀 個股留言板
日 期:2023年03月09日公司名稱:安泰銀(2849)主 旨:召開112年股東常會相關事宜發言人:張人偉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092.股東會召開日期:112/06/213.股東會召開地點: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八十號四樓新莊農會大會堂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1)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狀況。(2)審計委員會審查本公司一一一年度決算報告。(3)本公司一一一年度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配情形報告。(4)本公司「董事會議事準則」修訂報告。(5)本公司「永續發展實務準則」修訂報告。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1)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2)本公司一一一年度盈餘分配案。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1)本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修訂案。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2/04/23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2/06/2113.其他應敘明事項:(1)依據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受理股東提案說明:股東資格
日 期:2023年02月24日公司名稱:安泰銀(2849)主 旨:安泰銀為強化財務結構,增提備抵呆帳,以因應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全數債權之轉銷。發言人:張人偉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2/02/242.公司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對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放款之轉銷呆帳,本月增加提列備抵呆帳1,343百萬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將持續催理債權,以維護股東權益。
【時報記者林資傑台北報導】兔年即將到來,安泰銀(2849)對此準備「安泰碳吉平安福袋」贈送給來行辦理業務的客戶,預祝客戶新年健康平安、財運亨通大「碳吉」(音同台語「賺錢」發音)。同時,因應年節資金儲蓄需求,亦預告將應景推出優利台幣定存專案,搶攻相關需求商機。 在傳統習俗中,米缸代表財庫、「米」亦代表「財」,而銀行、金融機構又是大家金錢往來的地方,象徵著聚財,因此銀行年節期間發送「平安發財米」深受大眾喜愛,成為迎接新年好彩頭的幸運物。 對此,安泰銀今年準備福袋造型「安泰碳吉平安福袋」,即日起限量1萬個送給來行辦理業務的客戶,給客戶帶來迎接福氣賺錢好氣象的感受,也希望客戶在新的一年健康平安,財運亨通大「碳吉」。 同時,年終迎新對上班族而言也代表年終獎金入袋,兒童最歡樂的事就是拿到紅包,均意味著大人小孩都有年節資金儲蓄需求。安泰銀預告,近期亦將應景推出優利台幣定存專案,提供滿滿好利讓大家荷包滿滿,享受滿滿的優惠利息。 而如何為自己及家人善用年終獎金,也是年終重要課題。除了重新檢視家庭財富及保險內容是否充足外,安泰銀表示,與該行總往來資產規模達逾100萬元,可享受尊貴的財富管理會員優惠及服務禮
日 期:2023年01月10日公司名稱:安泰銀(2849)主 旨:安泰銀董事會決議通過擬於次級市場出售不良債權,合計不良債權本金港幣貳億伍仟捌佰柒拾貳萬元。發言人:張人偉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2/01/102.公司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無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日 期:2022年12月30日公司名稱:安泰銀(2849)主 旨:安泰銀為強化財務結構,增提備抵呆帳,以因應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戶之不良債權。發言人:張人偉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1/12/302.公司名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因應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關係戶不良債權之影響,本月增加提列備抵呆帳957百萬元。6.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將持續催理債權,以維護股東權益。
【財訊快報/記者巫彩蓮報導】商業法院判決國票金(2889)合併安泰銀(2849)無適用金控法45條,相關流程延宕致使合併案未能如期完成。國票金指出,合併案在股東會特別決議以73%高度同意比例通過,少數股東以決議程序違反金控法為由提起訴訟,合併案遭主管機關否准,形同少數股東擁有否決權,違反公司法股東平等權,而國票金是國內唯一實施產金分離政策民營金控,單一股東集團持股均不高於10%,以目前的董事會結構,要求高於法律規定的董事會同意比例,現實上有其困難。 國票金合併安泰銀有利兩家金融業者長期性發展,去年底按照金控法26條規定,雙方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無任何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兩家公司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國票金73%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而安泰銀99%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了併購案。 不過,國票金少數股東主張這宗合併案應適用金控法45條的規定,提起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致使併購作業延宕,主管機關以訴訟案、董事會未有高度比例共識為由核予緩議;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國票金取得勝訴,確認國票金、安泰銀兩家公司股份轉換案,無金控法45條適用的問題,也就是說董事會、股東會之決議均屬合法有效。 國
【時報-台北電】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行股份轉換案,少數股東提出訴訟案,經商業法院積極審理,12日宣判國票金控勝訴,對此,國票金控認為,確立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 國票金控強調,該案為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並以高度同意比例通過,即絕對多數股東所支持,少數股東以董事會決議程序違反金控法提起訴訟,使該案遭主管機關核予緩議,「形同少數股東擁有否決權,違反公司法股東平等權原則」。 國票金控說明,該公司單一股東集團持股均不高於10%,股東結構自然多元,董事會意見自然多樣,實屬商業民主常態。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機構合併案雖具准駁裁量權,惟要求以高於法律規定的董事會同意比例,在國票金控現有的董事會結構,股東權益考量不同,現實上有其困難。 國票金與安泰銀去年底依據金控法26條規定,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無任何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雙方股東會經特別決議,國票金控以73%的贊成比例通過,安泰銀行以99%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併購案。 但由於少數股東主張該案有金控法45條之適用,提起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經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12日宣判國票金控勝訴,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均屬合法有效。 國票金控強調,未來將持續努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國票金(2889)再度表示,與安泰銀(2849)股份轉換案,國票金以73%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安泰銀行以99%的高度贊成比例通過本次併購案。由於少數股東主張本案有金控法45條之適用,而提起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致併購程序延宕,並因此遭主管機關以訴訟案及董事會未有高度比例共識為由,核予緩議。該訴訟案已於宣判國票金勝訴,國票金指出,商業法院此一判決,深具指標意義,對國內金融整併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本案核心爭點在於是否有金控法45條適用,端看金控法第二章章名為「轉換及分割」規範金控公司的組織設立及併購事宜在併購特別法規定,有關股份轉換的第26條、第27條屬於金控公司設立的組織法,而第三章的章名為「業務及財務」,所規範的是金控公司的財務業務行為,其中包含第45條的利害關係人交易規定,屬於規範業務的作用法。金控公司股份轉換併購行為,為組織變革法制,與金控法第45條所欲規範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日常交易業務及財務監理有別,法律規範體系上並不相同,國內企業併購法權威法律學者,對此均有相當穩定見解。因此,是否適用應為法院審酌重點,其次,國票金與安泰銀行簽定股份轉換契約,其
國票金控與安泰銀行合併案屆期未完成,國票金控表示,商業法院此一判決,深具指標意義,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認事用 法及適用範圍等,建立依循標準,有助於未來金融同業併購案件減少 不必要的紛爭,本案判決對本公司雖屬一小步,對我國金控史確是一大步,未來對國內金融整併業務具有重大貢獻。
國票金控13日發布重大訊息,該公司去年10月14日董事會通過與安泰銀行簽定股份轉換契約,以股份轉換方式,取得安泰銀行百分之百股份,至今年10月13日未完成,依約定自動終止。
日 期:2022年10月13日公司名稱:安泰銀(2849)主 旨:安泰銀與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股份轉換契約」到期自動終止發言人:張人偉說 明:1.事實發生日:111/10/132.原公告申報日期:110/10/14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與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署「股份轉換契約」之決議案。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本公司與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之「股份轉換契約」,自111年10月13日起自動終止。(依據前揭「股份轉換契約」第13.1.6.條約定:「本案未於最終交易日當日或之前完成,本契約應自動終止。」)。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一、本公司之營運一切正常,不受前揭股份轉換契約終止之影響。二、本公司仍持續致力於客戶服務與企業之永續發展,及維護股東、員工之最佳權益。
【財訊快報/記者巫彩蓮報導】國票金(2889)、安泰銀(2849)合併案設有契約效期一年自動終止機制,在契約期間內未能達成,等同合併案破局,國票金總經理蘇松輝表示,銀行業務納入集團業務範疇為公司既定之發展方向,且符合公司最大利益,為絕對多數股東所支持,對於部分董事成員之不同意見,充分予以尊重,將持續努力與董事會溝通,積極尋求併購機會,擴大經營版圖,在評估適當條件及程序下,未來亦不排除與安泰銀重啟談判的選項。 國票金、安泰銀合併案去年底依據金控法26條規定,雙方分別經董事會通過召集股東會,在均無股東聲明異議情況下,股東會經特別決議,高度比例贊成此次併購案,雙方合意通過所簽訂之股份轉換契約,並向主管機關送件申請,惟主管機關以國票金董事會未有高度共識且有訴訟爭議,核予緩議。 由於少數股東主張此合併案有金控法45條之適用,而提起董事會決議及股東會決議合法性訴訟,致併購程序延宕,商業法院積極審理下,訴訟案已於昨(12)日宣判,國票金取得勝訴,確認國票金、安泰銀的股份轉換案,不適用金控法45條,股東會程序及決議均合法有效。 國票金指出,此次商業法院判決為金控法適用範圍、利害關係人交易之認事用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