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2023年08月25日公司名稱:大億(1521)主 旨:大億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執行命令發言人:林煥庭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 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即小糸製作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裁全字第25號、112年度司執全字第192號4.事實發生日:112/08/25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12年8月25日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執行命令。裁定主文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仟貳佰零伍萬元或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出具同額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於本案仲裁確定、撤回、和解或其他事由終結前,應繼續依附件一、二所示之貨品、價格履行供貨」。執行命令則為命本公司依前開裁定主文履行。6.處理過程:本公司將委請律師對該裁定提起抗告。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聲請人以外客戶無影響,其他待評估。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法提起抗告。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
日 期:2023年06月07日公司名稱:大億(1521)主 旨:大億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發言人:鄭清香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 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相對人 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裁全字第25號4.事實發生日:112/06/0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12年6月7日收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及株式會社小糸製作所之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繕本;聲請狀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請准聲請人以現金或日商三菱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所出具同額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案仲裁確定、撤回、和解或其他事由終結前,相對人應繼續履行兩造間民國86年7月1日買賣交易基本契約書及備忘錄所定之義務,且對於聲請人依該契約及附件1、附件2所示兩造合意之價格所訂購之貨品,相對人不得拒絕履行其供貨義務。6.處理過程: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暫無影響。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委請律師進行後續因應措施。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
日 期:2023年03月09日公司名稱:大億(1521)主 旨:代子公司TAYI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法人董事代表人異動發言人:王宏基說 明:1.發生變動日期:23/03/082.法人名稱:TAYI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3.舊任者姓名:李旺根4.舊任者簡歷:TAYIH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CO.,LTD董事5.新任者姓名:吳育賢6.新任者簡歷:大億交通工業製造(股)公司董事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代表人改派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不適用9.新任生效日期:23/03/08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