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適用護國群山條款 資誠:留意兩眉角

資誠PwC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7日指出,產創條例第10-2條草案雖無購置金額申報上限,但仍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的限制,企業要留意該條款。另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經濟部工業局16日預告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2條,俗稱「護國群山條款」,主要是針對關鍵企業研發前瞻技術提供更多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投抵為最高25%;購置最先進製程設備可抵減5%且無金額上限。

產創條例第10-2條草案預告時間為1個月,經濟部也將力拚立法院下會期三讀,該租稅優惠自明(2023)年元旦起適用,隨產創條例落日(目前法定落日期限為2029年12月31日)。

資誠PwC分析,觀察各國關鍵產業發展政策,均強調供應鏈自主與穩定,並相繼提出優惠措施爭取次世代技術主導權,包含鉅額補貼及擴大租稅優惠等,以韓國為例,去年提供半導體、電動車電池技術及疫苗開發大企業,可享有高達40%的研發投抵及10%的設備投資抵減。台灣關鍵產業,例如半導體、5G、電動車等,未來有望成為全球經濟關鍵力量角色,政府適時推出租稅優惠,有助強化在全球供應鏈的競爭優勢。

不過資誠也提出兩大適用關鍵,企業購置最先進製程設備可抵減5%,雖無金額上限,但仍有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限制,且連同此次新增的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皆需於當年度抵減,未抵減餘額往後年度不能使用。

另產創條例第10-2條草案有關有效稅率定義,資誠指出,主要是公司當年度在國內實際繳納的營所稅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率,即應納稅額須減除境外可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及投資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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