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地區及標的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公債、可轉換公司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台灣存託憑證,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外國地區包括韓國、日本、越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度、英國、法國、德國、盧森堡、美國及加拿大。
2.本基金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部份,以韓國、日本、越南、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新加坡、澳洲、紐西蘭、印尼、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印度、英國、法國、德國、盧森堡、美國及加拿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交易之股票、特別股、承銷股票、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存託憑證;經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經理或發行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符合金管會下列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由國家及地區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及地區交易之債券【含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MBS)、資產抵押債權證券(A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