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及中華民國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公債、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香港、新加坡、英國、德國、法國、荷蘭、芬蘭、義大利、西班牙、瑞典、瑞士、奧地利、盧森堡、匈牙利、比利時、丹麥、挪威、葡萄牙、愛爾蘭等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或債券,或經金管會規定之外國著名評鑑機構評定為A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