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資訊、消費性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品與製藥工業、醫療保健、污染防制等工業,及其他經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