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及上櫃股票、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原則上本基金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經理公司並應依以下規定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以從事或轉投資於通訊、資訊、消費電子、半導體、精密器械與自動化、航太、高級材料、特用化學與製藥、醫療保健、污染防治、資源開發、高級感測或其他經財政部會同相關主管機構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為主。本基金於成立六個月後,應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投資於從事或轉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所謂投資於重要科技事業之公司,係指列為長期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投資總額占其實收股本百分之十以上,且投資總金額達新台幣壹億元以上)。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況下,為分散風險,得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前述所指特殊情況,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及櫃檯中心發佈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10%(含本數),或跌幅超過10%(含本數);
(2)最近三十個營業日指數累計漲幅超過20%(含本數),或跌幅超過20%(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