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經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