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投資於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每會計年度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投資於國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興櫃股票每會計年度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