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外及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中華民國有價證券以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初次上市、上櫃之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
(2) 本基金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以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瑞士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和美國店頭市場(NA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之店頭市場掛牌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之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債券(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得投資之有價證券;
(3) 前述(2)所稱債券,係指經著名評鑑公司穆迪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ment Service)、史丹普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或惠譽公司 (Fitch Ltd.) 評鑑為A 級以上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瑞士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
(4) 本基金所投資之產業以從事或轉投資製藥、醫療設備、基因工程、生化科技、醫療服務、醫療保健等產業。上述轉投資以轉投資金額超過100 萬美元以上(含)且佔所轉投資公司之實收淨資本額10%以上(含)為準。
(5) 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九十四(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