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以追蹤標的指數績效表現為本基金投資
組合管理之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
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
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及特別股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
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反向型 ETF、商品 ETF、槓桿型 ETF 及期貨信託事業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
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
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
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
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
產信託受益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