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本基金投資策略詳如 下列【(十)投資策略及特色之重點摘述】。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 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或於提前結算日之前三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 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1)投資於與本基金到期日年期相當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