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獲取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收益為 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 3 個月(含)後,整體債券投資組合之加 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 1 年以上(含),惟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於基金到期 日前之 2 年 6 個月內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2)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 6 個月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A、 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60%(含) 以上;a、 有關「新興市場債券」定義如下: a) 在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交易,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或機 構所保證、發行、承銷、註冊掛牌之債券; b) 依彭博( Bloomberg)資訊系統顯示「涉險國家」( Country of Risk,即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之債券; c) 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詳本公開說明書【特別 記載事項六】。 b、 於本基金屆滿 5 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 之「新興市場債券」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 且不受前述 A 所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50%及其相關規定;B、 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以前述「新興市場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 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40%(含);且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 評等未達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 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 30%(含), 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C、 所謂「高收益債券」係指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或未經評等 之外國債券。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詳如最新公開說 明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D、 本基金所持有之任一外國債券,嗣後如因信用評等等級或新興市場國 家或地區調整,或有關法令或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者,不受本 款前述 A、 B 所定投資比例限制,惟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 起 3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