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 外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 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 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 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含固定收 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國外有價證券,包括: A.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 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 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 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本國企業赴海外發 行之公司債及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 B. 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貨幣 市場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反向型 ETF 及槓桿型 ETF)。 C. 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固定收 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 D. 本基金投資區域範圍涵蓋全球,主要投資地區包括亞洲、美洲、歐洲、 非洲、大洋洲及開曼群島、英屬百慕達群島、模里西斯、英屬維爾京群 島及英屬馬恩島等國家或地區。 E. 本基金投資之債券,不包括以國內有價證券、本國上市、上櫃公司於海 外發行之有價證券、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海外發行之基金受益憑 證、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為連結標的之 連動型或結構型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