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美國之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得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經法令核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之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金管會核准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以及固定收益型、貨幣市場型或債券型基金受益憑證(含ETF(Exchange Traded Fund))。
2. 除前述(一)外,本基金得投資於符合金管會所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以上,並由美國政府、其行政機構或機關或其他美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美元計價債券,但投資於可轉換公司債或高收益債券,得不受信用評等等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