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 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 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本基金投資範圍及標的如前述(八)。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 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 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 不受前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以上任一之國家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 (1)投資所在國或地區發生政治性、經濟性或社會情勢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恐怖攻擊等),造成該國金融市場(股市、債市與匯市)暫停交 易、重大法令政策變更、不可抗力情事致影響該國或地區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 定之虞等情形、實施外匯管制或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時; (2)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3)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 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4.俟前述3.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2.之 比例限制。5.經理公司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得運用本基金從事由股價指數、股票、存託 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所衍生之期貨或選擇權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 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 注意事項」及其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6.經理公司得為避險之目的,從事換匯、遠期外匯、換匯換利交易、新臺幣對外幣間 匯率選擇權,及一籃子外幣間匯率避險等交易(Proxy hedge) (含換匯、遠期外匯、換 匯換利及匯率選擇權)或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交易之證券相關商品,並應符合中華民 國中央銀行或金管會之相關規定,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