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 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 所列標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 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 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之限制。本基金於成立日起 六個月後: A.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B. 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主 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之債券,後者為依 據彭博資訊系統(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之母公司(Parent Company) 或集團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Company)為政府者; C.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 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公司 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註冊或掛牌之債券」係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 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之債券及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 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為 JP 摩根全球 新興收益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或 JP 摩根新興 市場企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等任一指數所 列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公開說明書。本基金 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 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 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 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