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以分散風险、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维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将本基金投資於前項所列示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一)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基金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含)以上,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内,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ニ)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1.投資於新興市場債券總金额,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並符合下列規範:(1)所谓「新興市場債券』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A.新興市場或设立登記於新典市場之機構或公司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B.依據彭博咨詢系統( Bloomberg)顯示所承擔之國家風险(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之債券。(2)所谓「新興市场」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A.依據世界銀行(World Bank)之定義,平均國民所得為低度所得( Lower income)或中度所得( Middle income,包括Lower middle income及 Upper middle income)之國家或地區。B.依據國際貨幣基金(IMF)定義為新興及開發中經濟體( 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之國家或地區。C.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G Index)或摩根大通新興市場公司債券指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3)本基金成立屆満九年後,因應本基金接近到期日且持有之債券陸續到期,得不受信託契約第13條第1項第4款第1目所設之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额之百分之五十及其相規定。2.本基金投資於高收益債券應依107年9月27日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0501號令中關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新興市場國家之債券違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以上者,投資高收益債券」之規定及其後最新函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