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為原則,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 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 8.所列標 的,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 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 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AI 電動車與車聯網創新概念相關產業」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 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 前述所謂「 AI 電動車與車聯網創新概念相關產業」,包括: i) 電動車產業:如從事生產、行銷電池材料,電動車輛零組件、電池芯/模組、 電池管理系統、動力馬達、電源供應器、電池材料、馬達材料、車體材料 等相關產業。ii) 自動駕駛車產業:如從事研發、生產、行銷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 攝像頭、雷射雷達、毫米波雷達、超聲波雷達、 AI 人工智能等相關產業 及其他受惠於 AI 電動車相關的產業。 iii) 車聯網產業:如從事研發、生產、行銷雲端運算、大數據、資料倉儲、網 路通信系統、 RFID、 GPS 定位、智慧運輸、監控系統等相關產業及其他 受惠於車聯網概念相關的產業。 iv) 共享經濟:如軟體服務、平台網絡等。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 1)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i) 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ii) 本基金單一或合計投資總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之投資 所在國或地區發生下列情事時: A. 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 以上(含本數)。 b)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 二十以上(含本數)。 B. 發生政治性與經濟性重大且非預期之事件(如政變、戰爭、能源危機、 金融危機、恐怖事件等)、法令政策改變或有不可抗力之情事, 致有 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者。 C. 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資金。 D. 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