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之外幣計價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基金投資於境內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包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正向浮動利率債券、 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以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債券型基金(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以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固定收益指數、貨幣指數或債券指數表現之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Exchange Traded Fund)(含反向型 ETF、槓桿型 ETF 及商品 ETF)。
2. 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
(1) 由外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包括政府公債、公司債(含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符合美國 Rule 144A 規定之債券、本國企業赴海外發行之公司債,以及具有相當於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
(2) 於國外證券交易所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或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募集及銷售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發行或經理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貨幣市場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指數表現之 ETF(Exchange Traded Fund) (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 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