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為主。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為一年以上(含), 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
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六個月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
起六個月(含)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
「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之債券,
後者為依據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之母公司
( Parent Company)或集團母公司( Ultimate Parent Company)為政府
者。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主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前述
「主權債券」包括主權債與類主權債,前者為各主權政府所發行之債券,
後者為依據彭博資訊系統( Bloomberg)顯示,該債券發行人之母公司
( Parent Company)或集團母公司( Ultimate Parent Company)為政府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