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
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經理公司應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之有
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內有價證券,包括上市、
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
商品 ETF、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政府債券、公司債(含
無擔保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
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
融債券)、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
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
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
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組織債券。
2) 原則上,本基金於成立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或上櫃股票(含
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七十(含)。
3) 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
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
形,係指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證券交易所或證
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i) 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
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ii) 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
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
4) 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
整,以符合第二款之比例限制。
5) 經理公司得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之目的,運用本基金資
產從事衍生自股票及股價指數之期貨、選擇權及期貨選擇權
等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但須符合金管會「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
項」及金管會之其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