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
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
(二)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營業日後,至少應投資於五個以上子基金,且每個子基金最高投資上限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三)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