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子基金得投資於可轉讓證券(包括可轉讓證券認購權證,最高可達子基金淨資產之10%)、債券、股票、貨幣市場工具、144 A 私募型可轉讓證券、UCITS(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企業)及其他UCI(集合投資企業)單位以及存款。然而,投資於資產基礎證券不得超過20%;投資於UCITS及UCI合計則不得超過淨資產之10%。
為了實現投資目標,本子基金亦可藉助於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衍生性金融工具:可轉讓證券或貨幣市場工具之選擇權及期貨、指數期貨及選擇權、期貨、選擇權及利率交換契約、績效交換、信用違約交換、遠期貨幣契約及貨幣選擇權。本基金亦得從事借券和附買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