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投資於新興市場企業債權證券,並於適當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策略,以期取得較新興國家債券市場更高的收益。
子基金之資產(不包括現金及與現金相當之財產)至少67%將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從事其主要經濟活動之公司發行之債權證券。可不限範圍投資於低於投資等級、未評等及由新興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
子基金可不限範圍投資於低於投資等級、未評等及由新興市場發行之有價證券。子基金投資證券之信用評等及年期並無限制。
子基金可投資由政府發行或擔保之新興市場國家債權證券。
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性工具,此衍生性工具亦可用於避險,其中衍生性工具包括(但不侷限) :期貨、選擇權、價差合約、針對金融工具之遠期契約、針對遠期契約之選擇權、信用連結商品、交換契約、其他固定利率、貨幣、及信用衍生性商品。
子基金可附帶持有短期貨幣市場工具及信用機構存款。
子基金可投資於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畫及其他集體投資計畫。
子基金可投資於任何貨幣之資產及可進行任何貨幣避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