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經財政部或金管會核准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
(二)本基金投資於下列境外地區有價證券:
美國、日本、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瑞士、澳洲、西班牙、義大利、荷蘭、韓國、瑞典、巴西、俄羅斯、香港、南非、芬蘭、比利時、印度、墨西哥、新加坡、挪威、愛爾蘭、丹麥、希臘、奧地利、馬來西亞、波蘭、泰國、印尼、紐西蘭、中國大陸等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英國另類投資市場(AIM) 、日本店頭市場(JASDAQ)、韓國店頭市場(KO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Warrants)、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REITs)、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