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政府公債、公司債(包含可轉換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或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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