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亞2030目標日期收益優化多重資產基金B類型-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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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9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基金受益憑證(包括ETF、反向型ETF、 商品 ETF及槓桿型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債券(包含其 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金額應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以上;投資於前開 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外 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所在 國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 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十;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買賣斷債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至2030年12月31日止,投資 於股票型資產(包含股票、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之總金額不得高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自2031年1月1日起,不得投資於股票型資產(包含 股票、股票型基金、股票型 ETF);本基金投資策略詳如下列【(十)投資策略及 特色】。 (2)本基金得投資高收益債券,惟投資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十;除投資於前述高收益債券外,本基金所投資債券之信用評等應達 金管會所定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但轉換公司債者,不在此限。若本基金 投資之債券經不同信用評等機構評定而等級不一致者,其任一等級為金管會所定 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以上,即非屬高收益債券。 (3)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惟債券發生信用評等不一致者,若任一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資等級債券者,該債券即非屬高收益債券。但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A.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大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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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主要學歷:美國卡內基美隆大學工業管理碩士、台灣大學經濟系學士 主要經歷: 富達投信投資管理部(2018/08/30) 瀚亞投信資產配置暨固定收益部基金協理(2013/62018/8) 元大寶來投信債券基金經理(2010/102013/6) 富邦人壽海外固定收益投資部副理(2006/92010/9) 台灣人壽國際投資部科長(2001/6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