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信託2026年到期新興優先順位債券基金-新台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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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4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中 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外有價證 券應符合金管會之規定,如有相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訂者,從其規定: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 期間為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 於基金到期日前之二年九個月內或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得不受前述存續期 間之限制。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 優先順位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A.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債券發行人之註冊地或債券所承擔之國 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符合國際貨幣基金(IMF)所定義之新興和開 發中經濟體(Emerging and Developing Economies),或 JP 摩根全球新 興市場債券指數(JP Morgan EMBI Global Index)、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 業債券指數(JP Morgan CEMBI Broad Index)等任一指數成份之國家或區 域。前開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四。 B.前述「優先順位債券」係指償債順位優先於次順位債券之債券。 C.本基金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機構或指數 定義之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 區之債券,惟不計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機構或指數定義之成分 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 資比例之限制。 (3) 於本基金成立屆滿五年後,經理公司得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基金持有之債券 到期後,投資短天期債券(含短天期公債),且不受前揭第(1)點及第(2)點所 訂投資比例限制,惟資產保持之最高流動比率仍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額百分之五十及其相關規定。短天期債券係指三年內(含)到期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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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University of Utah Master of Science in Finance 經歷:中國信託投信 投資部固定收益投資科經理 2016/09-迄今 富蘭克林華美投信 全權委託部投資經理人 2012/07-2016/09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 財務部固定收益投資科副理 2002/11-20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