鋒裕匯理新興市場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A2 累積型(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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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7更新
(一)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 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六十(含),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 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 之債券」係指由任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而於新興市場國家或 地區進行交易之債券,或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國家或機構所保 證或發行之債券,所謂「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指 JP 摩根新興市場多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BI Global Diversified Index)、JP 摩 根 新 興 市 場 企 業 多 元 債 券 指 數 (JP Morgan CEMBI Broad Diversified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 2.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 六十(含);本基金原持有之債券,日後若因信用評等調升,致使 該債券不符合本項第(二)款「高收益債券」定義時,則該債券不 得計入前述「高收益債券」百分之六十之範圍,且經理公司應於三 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述投資比例限制。 3.投資所在國家或地區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 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二) 前述「高收益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但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 正前述「高收益債券」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1.中央政府公債: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 構評定等級。 2.第 1 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 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 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 合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 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公開說明 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在此限。 3.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 證券(REATs):該受益證券或基礎證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公開 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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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東吳大學商學院國際貿易學系國際貿易金融組碩士 經歷: 保德信人壽 資產管理部 協理 2015/2/9 - 2016/12/27 惠理康和投信 基金管理部 CIO 2012/4/2 - 2015/2/7 南山人壽 國外固定收益部 投資經理 2007/5/10 - 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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