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豐三至四年目標到期新興亞洲債券基金(人民幣不配息)(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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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 有價證券,並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 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 所需,故本基金到期日前之兩年內或於提前結算日之前三個月內,不受前述 之限制。 2.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 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B.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 券;或 C. 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D. 依據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者; (3) 投資於「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百分之六十(含),前述「亞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包括: A. 由亞洲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B. 於亞洲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或 C. 於亞洲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或 D. 以亞洲國家或地區當地貨幣計價之債券;或 E. 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所承擔的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亞洲地區國家。 (4) 本基金可投資之「亞洲國家或地區」為依JP摩根亞洲信用市場綜合指數 (JP Morgan JACI Composite Total Return Index)之指數成份國家或地區及其 他亞洲國家或地區,詳如【附錄一】;本基金原投資之亞洲國家或地區,嗣後因本目所列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入第(3)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第(3)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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