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全球債券基金(B配息)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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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更新
1.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前述(八)之國內外有價證券。 2.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一年以上(含);且投資於前述(八)、2.、(2)之所列標的總額不得低於(含)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三十個營業日,或在特殊情形發生時,依經理公司專業判斷,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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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大學工業管理所 新光投信-固定收益部協理 新昕投信-投資研究部經理 新光人壽-國內投資部副課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