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後屆滿三個月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 間應在一年以上(含);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高收益債券之總金額不 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中國債券之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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