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八之(一)、(二) 款國內外股票、承銷股票、存託憑證、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金額不得 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七十(含);投資於國內外不動產證券化 商品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投資於 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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