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子基金主要(至少三分之二)投資於由設立、上市或交易於下述任一新興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及台灣之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和/或可轉讓有價證券(可轉讓有價證券認購權證及可轉換債券,前者最高可達子基金淨資產之10%)所組成的多元化投資組合。 本子基金有權以最高20%的基金淨資產投資於私募證券(Rule 144A Secu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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