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全球公用能源效率基金-新台幣B類型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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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9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 (二)本基金投資於美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美國),亞洲(大陸地區、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土耳其、越南),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之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前述各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前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而有變更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 (三)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公用事業相關有價證券」係指下列公司所發行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或公用事業相關之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1.能源,2.交通,3.水資源,4.通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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