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成交金額不含盤後定價、零股、鉅額、拍賣及標購
秋雨 個股留言板
日 期:2023年02月16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裁定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4.事實發生日:112/02/16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
日 期:2023年01月18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秋雨暨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4.事實發生日:112/01/18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依本公司、廣豐公司及李丞軒等人所訂定「增資暨合資協議書」內容,甲方(廣豐公司)設有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其中2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乙方(本公司)指派,另1席董事則由丙方(李丞軒)指定,嗣丙方所定第三人季○○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當選董事,卻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自行辭去董事董事職務,合先敘明。(2)廣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1席監察人,然李某並未推派董事人選參選,顯已無心參與公司之運作;詎李某竟以本公司及廣豐公司違反上開「增資暨合資協議書」為由,訴請本公司及廣豐公司各應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誠屬無理之至。今日接獲第一
日 期:2023年01月17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謝卓燁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簡上字第318號4.事實發生日:112/01/17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
日 期:2022年11月22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秋雨受邀參加福邦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符合條款第四條第XX款:12事實發生日:111/11/291.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日期:111/11/292.召開法人說明會之時間:15 時 00 分3.召開法人說明會之地點:福邦證券總公司(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號7樓)4.法人說明會擇要訊息:受邀參加福邦證券舉辦之法人說明會,就本公司已公開之財務業務資訊作說明。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完整財務業務資訊請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法人說明會一覽表或法說會項目下查閱。
日 期:2022年11月21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發生變動日期:111/11/212.法人名稱: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3.舊任者姓名:陳延暉4.舊任者簡歷: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務主管5.新任者姓名:陳嘉修6.新任者簡歷:秋雨創新股份有限公司顧問7.異動原因:法人董事改派代表人8.原任期(例xx/xx/xx至xx/xx/xx):111/11/21-114/01/109.新任生效日期:111/11/21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日 期:2022年09月21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秋雨總經理異動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董事會決議日期或發生變動日期:111/09/212.人員別(請輸入董事長或總經理):總經理3.舊任者姓名:謝志達4.舊任者簡歷:本公司總經理5.新任者姓名:王智應6.新任者簡歷: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深副總經理7.異動情形(請輸入「辭職」、「解任」、「任期屆滿」、「職務調整」、「資遣」、「退休」、「逝世」或「新任」):退休8.異動原因:謝志達總經理於民國111年9月30日退休,王智應先生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接任總經理職務9.新任生效日期:111/10/01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瞄準新竹高端商務客,秋雨前線有限公司斥資逾3,000萬元開設複合式高檔日料餐廳〈秋日和Akiko & Pierre〉,開在竹北〈暐順6+PLAZA廣場〉四樓的此複合餐廳占地300坪,並以「京都一條街」概念集合了「現代懷石」、「壽司」、「鐵板燒」三種日料業態,以及一「純飲酒吧」複合營運,並請到知名的半畝塘環境整合公司裝潢設計,打造寧謐、私密且舒適的用餐空間場域。三種高檔日料各有獨立出入口,並各有「板前」用餐區,且分別請到日籍料理長掌廚,等於三間獨立日料餐廳,全區並共有15間可接待四至六人的包廂,這樣的規格與服務型態,展現了「問鼎在地頂級日料龍頭」的雄心企圖,此後不僅新竹高檔日料老饕不必再往台北「覓食」,更因從高鐵新竹站出來到該餐廳所在〈暐順6+PLAZA廣場〉,步行只要三分鐘,所以新竹以外的南北食饕與吃貨也非常方便。
日 期:2022年08月10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秋雨暨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起訴通知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丞軒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重訴字第712號4.事實發生日:111/08/10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依本公司、廣豐公司及李丞軒等人所訂定「增資暨合資協議書」內容,甲方(廣豐公司)設有3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其中2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由乙方(本公司)指派,另1席董事則由丙方(李丞軒)指定,嗣丙方所定第三人季○○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當選董事,卻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自行辭去董事董事職務,合先敘明。(2)廣豐公司前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1席監察人,然李某並未推派董事人選參選,顯已無心參與公司之運作;詎李某竟以本公司及廣豐公司違反上開「增資暨合資協議書」為由,訴請本公司及廣豐公司各應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誠屬無理之至。6.處理
日 期:2022年07月28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9年度重上字第724號4.事實發生日:111/07/28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並交付台灣摩
日 期:2022年07月06日公司名稱:秋雨(9929)主 旨:代重要子公司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發言人:陳延暉說 明: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李秀琴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0年度北重訴字第4號4.事實發生日:111/07/06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1)本公司係於民國107年11月間轉投資廣豐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約新台幣2.7億元,為保障廣豐公司對於合和集團旗下台灣摩菲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共計新台幣126,686,035元,台灣摩菲爾公司及合和公司遂分別簽發本票予廣豐公司以資保障債權,上開二紙本票並分別由合和集團實際負責人李丞軒(原名李世揚)及其配偶謝卓燁擔任共同發票人,廣豐公司前負責人蘇淑茵亦知悉此事。(2)詎李丞軒不甘與其配偶謝卓燁負擔上開票據義務,明知廣豐公司對於台灣摩菲爾公司、合和公司、李丞軒及謝卓燁並無債務存在,竟與蘇淑茵二人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指派廣豐公司職員簽發六張無實際債務關係之本票金額共計新台幣380,058,105元,並交付台灣摩菲爾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