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產有價證券(含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基礎建設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於美洲(巴西、加拿大、智利、墨西哥、美國),亞洲(大陸地區、香港、印度、印尼、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土耳其),歐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俄羅斯、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大洋洲(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之有價證券﹝含房地產有價證券(含不動產證券化商品)及基礎建設股票﹞,前述各國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美國店頭市場(NASDAQ)或經金管會核准之前述各國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或存託憑證(Depositary Receipts),或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規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禁止或限制規定:
(1)經Standard & Poor's Corporation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aa2級(含)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債務發行評等達BBB級(含)以上。
(4)前述信用評等限制之規定,如因相關法令規定修正而有變更者,依修正後之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