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標的。並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前述(八)國家及地區之房地產有價證券及不動產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其中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不動證券化商品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但在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