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及拉丁美洲國家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上市與上櫃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
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以在阿根廷、巴西、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墨西哥、巴拿馬、祕魯、委內瑞拉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包含上述國家發行但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或符合金管會規定的評等之一定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