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即本國子基金);經金管會核准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推介顧問服務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含放空型ETF及商品ETF)(即外國子基金),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本國及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其中,投資於外國子基金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50%);且投資於國內及國外波動率較高之資產類別,比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十(50%)。波動率較高之資產類別係指新興市場債券基金、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轉債基金、股票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及ETF(含放空型ETF及商品ETF)。但本基金終止前一個月,為保障受益人之權益者,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