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基金受益憑證、台灣存託憑證、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 本基金投資於外國之有價證券為阿根廷、巴西、智利、香港、大陸地區、哥倫比亞、捷克、埃及、匈牙利、印度、印尼、以色列、約旦、韓國、馬來西亞、墨西哥、摩洛哥、巴基斯坦、祕魯、菲律賓、波蘭、俄羅斯、南非、泰國、土耳其、委內瑞拉、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NASDAQ)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上述國家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存託憑證(包含上述除美國、英國及盧森堡外其他二十五個國家發行但於美國、英國及盧森堡等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美國店頭市場所交易之存託憑證),或不低於金管會規定的評等之一定等級,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於上述國家交易之債券,並應符合金管會之限制或禁止規定。如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改者依修正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