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中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全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國內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政府債券、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國內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之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台灣存託憑證、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每年平均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70%),且每年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