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
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含證券承銷商所承銷上市上櫃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廿二條第三項規定公開招募之股票)、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上市受益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公司債)、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金融債券(含上市或上櫃之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經財政部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經金管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股票之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本數),且投資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本數)。
1.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並經核准投資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含本數)者,
或投資總額達中華民國上市或上櫃公司之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者。2.產品直接或間接外銷總金額佔公司最近年度營業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