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確保資金之安全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並依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以分散風險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上市及上櫃股票、增資或承銷股票、公司債(包括普通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含承銷中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政府公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台灣存託憑證。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巿及上櫃股票、增資或承銷股票、台灣存託憑證之總額,原則上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