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並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政府公債、公司債(含可轉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外金融組織債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定進行投資:
1 .在正常情形下,本基金於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承銷股票、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臺灣存託憑證及上市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總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每半年度平均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價值之百分之三十。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比例之限制。
2 .經理公司自本基金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上櫃股票之總額,其中非電子股持股比例每半年度平均不得低於投資股票總額之百分之五十。